ChatGPT创作的内容:版权归谁?

来源:财经E法

上线仅两个月,ChatGPT的月活跃用户数已突破1亿。根据《韩国经济日报》的报道,韩国雪狐出版社即将出版一本由ChatGPT撰写,并通过AI翻译、校对和配图的书籍《找到人生目标的四十五种方法》(45 Ways to Find the Purpose of Life)。

我的许多朋友如今已成为ChatGPT的忠实用户,他们用它回信、做作业、撰写文案,甚至审阅剧本。随着ChatGPT的应用场景日渐丰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询问,利用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版权究竟归谁所有。

除了ChatGPT这款文字生成AI,我们还有其他类型的AI工具供使用,比如图像生成AI如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音乐生成AI如Amper Music、MuseNet,以及视频生成AI如Pictory、Synthesys等。这些由AI生成的内容(AIGC)是否享有版权,若享有版权,谁又是版权的拥有者?怎样才能确保自己的AIGC受到版权保护?这无疑是一个“价值百万美金”的问题。

版权领域中的“黑猴”争议

在探讨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参考一个有趣的案例。

2011年,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在印尼的森林中利用相机拍摄了野生黑猴自拍的一系列作品。同年7月,这些猴子自拍照被上传至维基共享资源网站。上传者声称,因这些照片是由动物拍摄,而非人类创作,故应被视为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无任何版权归属。这起案件催生了猴子摄影版权的争议,斯莱特声称因此损失了上万英镑的版税。

2015年,斯莱特在美国出版平台Blurb出版了题为《野生动物的人格》(Wildlife Personalities)的书籍,使用了这些猴子自拍作品。出人意料的是,他因此成为被告,善待动物组织(PETA)在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这些照片的版权应归自拍的黑猴所有,斯莱特的使用构成侵权。

最终法庭裁定,猴子和其他动物在美国版权法下并不具备法律地位,动物所创作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只有人类可以作为合法的版权作品作者。

虽然野生猴子与人工智能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黑猴自拍”案中的核心问题与AIGC的版权密切相关:谁的创作、什么样的创作会拥有版权?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保护由作者原创并固着于有形表达媒介的作品构成。这意味着,为获取版权保护,作品需经过作者的智力创作。虽然美国版权法未对“作者”作出明确定义,但在“黑猴自拍”案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及版权局表明,法律认定的“作者”应为人类。

尽管关于AI是否具备法律人格的讨论在学界不断,按照当前的法律框架,AI尚不能被视作法律主体。因此,人类使用AI工具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版权作品,在于人类参与的程度及作品是否体现人类原创性。

然而,现实情况远比理论复杂。

2022年9月,美国版权局批准了一部名为《曙光扎里娅》(Zarya of the Dawn)的漫画版权登记,该漫画由人类作者撰写故事,而图像由AI程序Midjourney生成。一个月后,版权局收回了该登记,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以证明作品有“实质性的人类参与”。

从美国版权局的表态来看,AI辅助生成的作品,如能证明在创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类创意参与,则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然而,人类参与的程度标准尚未明晰。人类作者在AIGC生成过程中的各种操作,诸如选择与输入训练数据、输入文本生成指令、选择生成内容、后期调整与修改,哪些行为应被视为足够的创意参与,目前都没有答案。

未解的法律难题仍有待探索

相较而言,AI自主生成的作品更难以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2018年11月,AI程序DABUS的发明者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向美国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申请作品为DABUS生成的视觉艺术品《通往天堂的最新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泰勒在申请中将作品作者填写为“创意机器”。该申请遭美国版权局拒绝,理由是缺乏人类作者。

泰勒随后两度申请复议,均未成功。版权局认为,版权法仅保护“智力劳动的成果”,而涉案作品并非人类创作,因此无法登记它的版权。版权局引用了新技术使用版权作品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的观点,认为现行法律足以保护使用计算机创作的作品,版权登记是否可能得看创作过程中是否至少展现了最低限度的人类创造活动(minimal human creative effort)。

在经过数次拒绝后,泰勒于2022年6月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试图进行DABUS作品的版权登记。其律师认为,国会未对“作者”作出明确定义,版权法无理由限制作者为自然人,也没有判例反对对AI自主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

然而,美国版权局的律师则认为,美国版权法的历史与语言都表明,只有人类作者符合版权保护的要求,该局的决定也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及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支持。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中裁定,摄影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原因在于其具有足够的人类创造力。尽管摄影作品是相机对特定自然景物的捕捉,但它反映了人类的创造性选择,代表了人类作者的智力理念。摄影师在创作过程中选择拍摄主题和对象,决定拍摄角度和光影,这些都显示了摄影作品不是简单的“机械复制”。照片能获得版权保护的原因正是因为其符合人类创作的要件,而缺乏人类作者的AI自动生成视觉艺术则难以满足这一要求。

泰勒案的辩论双方对AIGC和版权保护的立法目的进行了分析。美国版权法的法律来源为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作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进步”。Washingtonian Co. v. Pearson等案的判例显示,版权的目的在于鼓励与促进文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保障著作人的利益,以及鼓励和促进文艺创作,将会影响未来版权法对AIGC的治理方向。

在新的立法与判例出现之前,各界在使用AI生成内容时,如希望获得版权保护,比如将AIGC用于艺术创作、企业营销、产品开发等,需尽量在创作过程纳入人类创意参与,以符合作者原创性的要求。

随着AIGC的广泛应用与创造更大价值,许多法律问题仍待关注。

例如,基于已有版权作品训练出的AI模型所生成的内容,是否应视为该版权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否需要获得原版权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在AI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法律是否可能赋予AI特定的法律人格,使其作品获得与人类作品相似的版权保护?在这种情形下,AIGC的权利所有人又将是谁?AIGC所导致的版权侵权及其他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毕竟,AI与猴子、相机是截然不同的存在,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法如何演变,需要更多的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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